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辛○○
己○○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壬○○
癸○○被告參加人台中縣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參加人台中縣大雅鄉公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8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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