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美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