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11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冠廷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被告楊綋原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被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曾俊中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國晉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潘韋昇 選任辯護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 陳雙慶 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4651號、108年度偵字第4650號、108年度偵字第4910號、108年度偵字第5733號、108年度偵字第5792號、108年度偵字第6724號、108年度偵字第6749號、108年度偵字第7691號、108年度偵字第8042號、108年度偵字第8043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8298號、108年度偵字第8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冠廷犯如附表四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楊紘原 犯如附表四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謝家豪犯如附表四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曾俊中犯如附表四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潘韋昇犯如附表四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雙慶犯如附表四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洪國晉無罪。
事實
一、謝冠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3日中午某時許,以FACETIME通訊軟體與 陳羿誌 聯繫後,相約在陳羿誌位於屏東縣○○鄉○○路○○○巷○○號後方之萬安畜牧場內,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250公克予陳羿誌。
二、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等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及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接續犯意聯絡,由楊綋原出資、謝家豪出面,於107年8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陳姓房東以每月1萬2000元之價格,承租位在屏東縣○○鄉○○路○○號房屋(下稱上開竹田處所)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再由謝冠廷、楊綋原等於107年10月間某日,分別收購含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之感冒藥丸及製毒所需之相關器具及設備後運送至上開處所,前階段(自108年1月間某日開始)係由謝冠廷、楊綋原等在上開竹田處所,將感冒藥丸直接經由滷化、氫化等階段,製造成甲基安非他命;後階段(自108年4月間某日開始)改由謝冠廷將感冒藥丸拿至位於屏東縣枋寮鄉太源(0864)地號642之工寮,進行滷化提煉,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再送往上開竹田處所,由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等共同進行氫化階段,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以日後販售。嗣經檢察官指揮員警於108年5月27日19時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竹田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不明液體92桶、硫酸7箱、鹽酸7箱、活性碳3箱、馬達10台、氫氧化鈉2箱、分液漏斗1個、酸鹼試紙2包、高壓鋼瓶11罐、加熱爐1台、三孔燒瓶1個、磅秤5台、食鹽1包、片鹼5包、濾紙3包、硫酸鋇1箱、醋酸鈉1箱、冰箱3台、鹽酸4罐、濾紙殘渣1包、不明晶體1盆、塑膠空桶16個、塑膠盆18個、夾鏈袋1包、濾網6個、方桶16個、不明晶體2包、研缽1個、溫度計3支、攪拌棒1支、加熱器1台、食鹽1箱、快速爐1個、陶瓷漏斗1個、濾紙2包、側孔燒瓶1組、量杯7個、漏斗1個、脫水機2台、鹽酸11瓶、燒瓶組1組、量杯1個、酸鹼測試器1個、塑膠空桶4個、鋼鍋3個、硫酸3瓶、塑膠桶1個、濾紙殘渣袋1袋、烘乾燈8個、濾紙7盒、醋酸鈉2罐、鈀金1罐、除濕機2台、氫氧化鈉1箱、塑膠空桶1堆、高壓攪拌加熱桶5組、高壓鋼瓶3瓶、方盆4盆、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手機3支等物品,另扣得謝冠廷之手機1支、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楊綋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謝家豪之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2.44公克)1包、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等物品。
三、謝冠廷、曾俊中、陳雙慶、洪國晉、潘韋昇等均明知(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公告管制之第四級毒品,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依法不得製造及持有,謝冠廷、曾俊中、陳雙慶、潘韋昇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之犯意聯絡,由陳雙慶於108年5月初某日,向不知情之 葉博銘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每月5000元之價格,承租位在屏東縣枋寮鄉太源(0864)地號642之工寮(下稱上開枋寮處所)作為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鹼之場所,再由謝冠廷、陳雙慶等分別收購含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之感冒藥丸及製毒所需之相關器具及設備後運送至上開枋寮處所,由陳雙慶向不知情之洪國晉以其名義借陳雙慶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雙慶、曾俊中並向不知情之洪國晉借用其所持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用以運送製毒原料及器具進入上開枋寮處所,待一切就緒後,再由謝冠廷、曾俊中、陳雙慶、潘韋昇等進入上開枋寮處所,共同將感冒藥丸提煉滷化,調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再由謝冠廷將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取至上開竹田處所,進一步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檢察官指揮員警於108年5月27日19時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枋寮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各色不明液體9桶、白色結晶物1桶、藍色方桶2桶、白色圓鐵桶1桶、分液大燒瓶1瓶、白色量杯3個、冷凝管燒瓶2個、紅色塑膠漏斗1個、塑膠方桶1桶、鐵製濾網(細孔)1個、鐵製濾網(粗孔)1個、大塑膠桶5個、大燒瓶1個、真空機
1台、抽痰機1台、鹽酸10罐、硫酸1瓶、磅秤1台、綠色方形盒(內有白色結晶體)1桶、藍色方形盒(內有白色粉體)1桶、硫酸2箱、硫酸19瓶、濾紙1包、藍色方桶(內裝甲苯)1桶、白色塑膠方桶1桶、方型鐵桶(內裝甲苯)
7桶、藍色塑膠勺子1個、橘色圓桶1桶、綠色漏斗1個、PH值量測計1支、玻璃冷凝管1支、PH試紙1盒、電子磅秤(大)1台、電子磅秤(小)1台、刮刀1支、粉紅色刮剷
1支、綠色小方盒1個、網袋3個、攪拌棒1支、電風扇1台、空紙箱2箱、桶子(黑色垃圾袋)2桶、方形鐵桶2桶、方型白色塑膠桶(內含不明液體)1桶、防毒面罩1個、黑色塑膠手套2個、生活綠茶鋁箔包1個、礦泉水1瓶、防毒面具1個、手套1個、煙灰缸(含煙蒂18支)1個、水瓶
1瓶、記事本1本等物品,另扣得陳雙慶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1輛、手機3支、玻璃球2個、曾俊中之手機1支、夾鏈袋1包、潘韋昇之手機1支等物品。
四、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等移送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件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與渠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3人就渠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供述均互核相符,及被告謝冠廷、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4人就渠等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之供述均互核相符,並核與證人葉博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又被告謝冠廷就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供述亦核與證人陳羿誌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蒐證照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月3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8341285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80064252號鑑定書、高雄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鄉○○路○○號工寮蒐證照片、現場成品經拉曼光譜檢測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現場勘察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30日刑生字第1080053374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年8月20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835269200號鑑定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2日屏檢文儉108偵4651字第1089040992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080063353號鑑定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
8年11月11日屏警刑偵一字第10836991000號函暨所附原警職務報告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
三、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4、7-2、7-4-1、1-6、1-7、3-1、3-
5、3-6、3-7、6-7、7-3、11-19、11-20、11-21、11-25、11-26、11-27、11-28、11-29、11-32、11-33、11-34、13-1、13-2、13-3、13-6、13-8、13-9、15-3、17-3、21-1、13-12、16-5、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1-10、21-11、21-12、7-4-2、8-1、8-2、8-3、9-2、9-3、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1-10、11-11、11-13、11-14、11-15、11-17、11-1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
1、現場編號6-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內有白色沉澱。(一)驗前毛重28.18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
10.14公克。(二)取1.71公克鑑定用罄,餘8.43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
ine及Triprolidine等。(五)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
2、現場編號7-2:經檢視為棕色液體。(一)驗前毛重32.31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14.27公克。(二)取1.68公克鑑定用罄,餘12.59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假麻黃純度約3%。
3、現場編號7-4-1:經檢視為褐色晶體。(一)驗前毛重25.00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6.96公克。(二)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6.86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四)純度約67%。
4、現場編號1-6:經檢視為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1.78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3.74公克。(二)取
1.47公克鑑定用罄,餘2.2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等成分。(四)測得氯假麻黃純度約1%。
5、現場編號1-7:經檢視為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8.90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10.86公克。(二)取1.57公克鑑定用罄,餘9.29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6、現場編號3-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8.40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10.36公克。(二)取2.07公克鑑定用罄,餘8.29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
7、現場編號3-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5.30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7.26公克。(二)取1.7
2公克鑑定用罄,餘5.54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等成分。
8、現場編號3-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6.98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8.94公克。(二)取
2.26公克鑑定用罄,餘6.68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9、現場編號3-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8.42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10.38公克。(二)取2.11公克鑑定用罄,餘8.27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10、現場編號6-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6.48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8.44公克。(二)取1.28公克鑑定用罄,餘7.16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11、現場編號7-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7.94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9.90公克。(二)取
2.01公克鑑定用罄,餘7.89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12、現場編號11-19: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8.88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10.84公克。(二)取1.05公克鑑定用罄,餘9.79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
13、現場編號11-20: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7.21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9.17公克。(二)取1.35公克鑑定用罄,餘7.82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14、現場編號11-21: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7.43公克(包裝重18.04公克),驗前淨重9.39公克。(二)取1.17公克鑑定用罄,餘8.22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15、現場編號11-2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6.9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9.13公克。
(二)取1.43公克鑑定用罄,餘7.70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等成分。
16、現場編號11-26: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6.9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88公克。(二)取2.67公克鑑定用罄,餘6.21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
17、現場編號11-27: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6.7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68公克。(二)取1.56公克鑑定用罄,餘7.1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18、現場編號11-28: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6.95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91公克。(二)取1.29公克鑑定用罄,餘7.62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19、現場編號11-29: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33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29公克。(二)取1.12公克鑑定用罄,餘6.1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
20、現場編號11-32: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7.43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9.39公克。(二)取1.40公克鑑定用罄,餘7.99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9%。
21、現場編號11-33: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黃褐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6.86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82公克。(二)取1.26公克鑑定用罄,餘7.56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
23、現場編號11-34: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黃褐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5.74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07公克。(二)取1.31公克鑑定用罄,餘6.39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
24、現場編號13-1: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
5.87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83公克。(二)取1.56公克鑑定用罄,餘6.2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
25、現場編號13-2: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
9.33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1.29公克。(二)取1.41公克鑑定用罄,餘9.88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6、現場編號13-3: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暗黃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6.60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56公克。(二)取1.33公克鑑定用罄,餘7.23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7、現場編號13-6:經檢視為透明無色液體及暗黃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8.31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27公克。(二)取1.40公克鑑定用罄,餘8.8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
28、現場編號13-8:經檢視為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57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53公克。(二)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6.11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假麻黃純度約1%。
29、現場編號13-9:經檢視為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86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82公克。(二)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7.29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假麻黃純度約1%。
30、現場編號15-3: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71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67公克。
(二)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7.16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0-0-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1、現場編號17-3: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酌量取樣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2、現場編號21-1: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7.91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9.87公克。
(二)取1.13公克鑑定用罄,餘8.74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3、現場編號13-12:經檢視為紅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3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28公克。
(二)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6.66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4、現場編號16-5:經檢視為褐色塊狀晶體。(一)驗前毛重2
1.16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3.12公克。(二)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約3.05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四)純度約75%。
35、現場編號21-2: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7.78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9.74公克。
(二)取0.79公克鑑定用罄,餘8.95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6、現場編號21-3: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09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05公克。
(二)取0.54公克鑑定用罄,餘6.51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7、現場編號21-4: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19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15公克。
(二)取0.61公克鑑定用罄,餘6.54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38、現場編號21-5: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17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13公克。
(二)取0.77公克鑑定用罄,餘6.36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39、現場編號21-6: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98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94公克。
(二)取0.56公克鑑定用罄,餘7.38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40、現場編號21-7: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6.4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38公克。(二)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7.96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1、現場編號21-8: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77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73公克。(二)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7.32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2、現場編號21-9: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4.96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6.92公克。(二)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6.52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43、現場編號21-10: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77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73公克。(二)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7.20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44、現場編號21-11: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5.40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7.36公克。(二)取0.69公克鑑定用罄,餘6.67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45、現場編號21-12: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8.51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47公克。(二)取0.63公克鑑定用罄,餘9.84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苯基丙酮"(Pheny1-2-propanone、P2P)、"氯麻黃"(Chloroephedrine)及"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46、現場編號7-4-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3.14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5.10公克。
(二)取0.46公克鑑定用罄,餘4.64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47、現場編號8-1:經檢視為白色晶體。(一)驗前毛重19.40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36公克。(二)取0.03公克鑑定用罄,餘1.33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9%;假麻黃純度約6%。
48、現場編號8-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9.80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1.76公克。
(二)取0.47公克鑑定用罄,餘11.29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49、現場編號8-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32.09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4.05公克。
(二)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3.70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50、現場編號9-2:經檢視為白色晶體。(一)驗前毛重23.58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5.54公克。(二)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5.46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9%;假麻黃純度約1%。
51、現場編號9-3:經檢視為白色晶體。(一)驗前毛重24.10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6.06公克。(二)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6.01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8%;假麻黃純度約2%。
52、現場編號11-2: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7.05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9.01公克。
(二)取2.38公克鑑定用罄,餘6.63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假麻黃純度約1%。
53、現場編號11-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8.64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60公克。(二)取2.52公克鑑定用罄,餘8.08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54、現場編號1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26.93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89公克。(二)取2.11公克鑑定用罄,餘6.78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55、現場編號11-5: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8.24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20公克。(二)取2.62公克鑑定用罄,餘7.58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56、現場編號11-6: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6.53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49公克。(二)取2.77公克鑑定用罄,餘5.7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57、現場編號11-7: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30.7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2.68公克。(二)取2.15公克鑑定用罄,餘10.53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58、現場編號11-8: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9.72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1.68公克。(二)取2.62公克鑑定用罄,餘9.06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59、現場編號11-9: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8.61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57公克。(二)取2.85公克鑑定用罄,餘7.7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60、現場編號11-10: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8.50公克(包裝重約
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46公克。(二)取2.51公克鑑定用罄,餘7.95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61、現場編號11-1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8.74公克(包裝重約
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70公克。(二)取2.77公克鑑定用罄,餘7.93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62、現場編號11-13:經檢視為上層黃色、下層透明色液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30.18公克(包裝重約
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2.14公克。(二)取2.46公克鑑定用罄,餘9.68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假麻黃純度約1%。
63、現場編號11-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微量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28.52公克(包裝重約
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0.48公克。(二)取2.24公克鑑定用罄,餘8.24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
64、現場編號11-15: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
9.60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1.56公克。(二)取2.10公克鑑定用罄,餘9.46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四)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
65、現場編號11-17: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2
6.96公克(包裝重約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8.92公克。(二)取3.39公克鑑定用罄,餘5.53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6、現場編號11-18: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微量黃色沉澱固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31.37公克(包裝重約
18.04公克),驗前淨重約13.33公克。(二)取2.49公克鑑定用罄,餘10.84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63350號、108年11月8日刑鑑字第1080063351號、108年10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63352號、108年9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13、20、24、32、33、3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
1、現場編號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34.36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6.12公克。(二)取0.80公克鑑定用罄,餘15.3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2、現場編號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33.81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5.57公克。(二)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14.74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
3、現場編號3: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32.85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4.61公克。(二)取0.82公克鑑定用罄,餘13.79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
4、現場編號4: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一)驗前毛重35.29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7.05公克。(二)取0.85公克鑑定用罄,餘16.20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
5、現場編號5:經檢視為黃褐色液體。(一)驗前毛重34.56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6.32公克。(二)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15.51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4%。
6、現場編號6:經檢視為淡黃液體。(一)驗前毛重37.15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8.91公克。(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18.25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
7、現場編號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一)驗前毛重36.80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8.56公克。(二)取0.56公克鑑定用罄,餘18.00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
8、現場編號8:經檢視為透明/橘黃色分層液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36.89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8.56公克。(二)取1.43公克鑑定用罄,餘
17.2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9、現場編號9:經檢視為透明/橘黃色分層液體,合併取樣鑑定。(一)驗前毛重36.90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8.66公克。(二)取1.01公克鑑定用罄,餘
17.65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10、現場編號13:經檢視為棕色液體。(一)驗前毛重35.27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7.03公克。
(二)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餘16.66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11、現場編號20:經檢視為白色物質。(一)驗前毛重18.30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0.06公克。(二)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02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12、現場編號24:經檢視為棕色液體。(一)驗前毛重30.00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11.76公克。
(二)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11.32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13、現場編號32:經檢視為白色粉末物質。(一)驗前毛重23.53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5.29公克。(二)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5.23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93%。
14、現場編號33:經檢視為白色粉末物質。(一)驗前毛重23.47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5.23公克。(二)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5.1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四)測得假麻黃純度約98%。
15、現場編號38:經檢視為黃色混濁液體。(一)驗前毛重21.42公克(包裝重約18.24公克),驗前淨重約3.18公克。(二)取1.57公克鑑定用罄,餘1.61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80064252號、108年10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五、又經檢警採證送鑑驗結果:「1.採自屋內籃子內編號56手套、「桌子上菸灰缸編號62-4、62-7、62-10、62-13、62-1
6菸蒂DNA-STR(主要)型別均與涉嫌人曾俊中DNA-STR型別相符,該相符之15組STR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預估為2.22x10-24。2.採自屋內廁所置物籃內編號57手套檢出1男性DNA-STR主要型別,與涉嫌人謝冠廷、曾俊中、關係人洪國晉、葉博銘、 林榮豐 、 王志強 DNA-STR型別均不同,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料庫比對結果,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3年6月12日送檢「DNA建檔案」涉嫌人陳雙慶(00年00月00日生,Z000000000)DNA-STR型別相符,該相符之9組STR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預估為9.18X10-12。3.採自屋內桌子上菸灰缸編號62-1菸蒂檢出另1男性DNA-STR型別,與涉嫌人謝冠廷、曾俊中、關係人洪國晉、葉博銘、林榮豐、王志強DNA-STR型別均不同,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料庫比對結果,未發現相符者。」、「1.編號14-2防毒面具內側微物(採自3樓樓梯平臺)檢出一男性DNA-STR型別,與涉嫌人謝冠廷DNA-STR型別相符,該9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2.36x10-12。2.編號9-8-1手套(採自2樓東側房間)檢出一男性DNA-STR型別,與涉嫌人謝家豪DNA-STR型別相符,該15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1.09x10-21。」、「涉嫌人潘韋昇DNA-STR型別與本局刑事鑑識中心108年6月3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送檢『謝冠廷涉製毒工廠案』編號62-1菸蒂DNA-STR型別相符,該相符之15組STR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預估為7.72X10-19。」、「送鑑指紋照片1式,比對結果,與所附特定對象謝家豪指紋卡之左中指指紋相符,與所附謝冠廷、楊綋原指紋不同。」、「1.編號14-1-2手套(採自3樓樓梯平臺)內側微物檢出一男性DNA-STR型別,與本案前次送檢涉嫌人謝家豪DNA-STR型別相符,該15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機率預估為1.09X10-21。2.編號14-1-7手套(採自3樓樓梯平臺)內側微物檢出另一男性DNA-STR型別,與本案前次送檢涉嫌人楊綋原DNA-STR型別相符,該15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機率預估為3.34X10-20。」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月3日高市警刑鑑字第0000000000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30日刑生字第1080053374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年8月20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83526920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8年6月11日刑紋字第1080053565號、108年11月1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鑑定書在卷可稽。
六、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謝冠廷所為上開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羿誌之過程中,既有向證人陳羿誌收取金錢15萬元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行為外觀上顯具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構成要件,對被告而言應極具風險性,而被告與證人陳羿誌間復無深刻交情或其他密切關係,足認有從中賺取金錢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依上開判決意旨,概可認被告謝冠廷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之,即屬販賣行為。至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謝冠廷上開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陳羿誌,係以20萬元之價格出售等語,然被告謝冠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僅有收到15萬元等語,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原先講好20萬元後來陳羿誌只給付15萬元等語,本院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關於事實欄一販售價格及販售所得認定係15萬元,併此敘明。
七、綜上足認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之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等
6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八、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則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販賣及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而本件所查獲:
1.如附表一編號6-4原始淨重21322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5%,純質淨重1066.1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7-2原始淨重504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純質淨重50.47公克、假麻黃純度3%,純質淨重151.41公克;如附表一編號7-4-1原始淨重20
37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67%,純質淨重13
650.58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6原始淨重821公克,檢出氯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8.21公克;如附表一編號3-1原始淨重3677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4%,純質淨重1470.8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6-7原始淨重2056
9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05.69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2.如附表一編號8-1原始淨重1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9%,純質淨重2.28公克、假麻黃純度6%,純質淨重0.72公克;如附表一編號9-2原始淨重300.7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9%,純質淨重267.7公克、假麻黃純度1%,純質淨重3公克;如附表一編號9-3原始淨重
252.7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8%,純質淨重222.41公克、假麻黃純度2%,純質淨重5.05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2原始淨重2434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純質淨重486.86公克、假麻黃純度1%,純質淨重243.43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3原始淨重25229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52.29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4原始淨重25396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53.96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5原始淨重2186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18.62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7原始淨重26385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63.85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13原始淨重2804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假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純質淨重560.96公克、假麻黃純度1%,純質淨重280.48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14原始淨重26051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
1%,純質淨重260.51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15原始淨重000000000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21.344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18原始淨重25104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51.04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3.如附表一編號11-19原始淨重23831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2%,純質淨重476.62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21原始淨重23351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33.51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26原始淨重2109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4%,純質淨重843.6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28原始淨重2019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01.9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29原始淨重21162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2%,純質淨重423.24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32原始淨重23663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9%,純質淨重2129.67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33原始淨重2149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2%,純質淨重429.8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34原始淨重21151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2%,純質淨重423.02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3-1原始淨重2500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4%,純質淨重100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3-6原始淨重26186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3%,純質淨重785.58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3-8原始淨重2200
0公克,檢出假麻黃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各為1%,純質淨重各為220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3-9原始淨重2039
2公克,檢出假麻黃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各為1%,純質淨重各為203.9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8年10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6335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4.如附表一編號16-5原始淨重3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5%,純質淨重23.25公克;如附表一編號21-5原始淨重1645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164.57公克;如附表一編號21-7原始淨重1600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160.01公克;如附表一編號21-8原始淨重2470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247.08公克;如附表一編號21-9原始淨重1594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純質淨重159.4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08006335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5.另如附表二編號6原始淨重2310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3%,純質淨重693公克;附表二編號7原始淨重21
60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3%,純質淨重648公克;附表二編號32原始淨重4400公克,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93%,純質淨重4092公克;附表二編號33原始淨重1000公克,檢出麻黃成分,純度98%,純質淨重98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先行製造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並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各低度行為,均為渠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九、故核被告謝冠廷事實欄一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事實欄二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謝冠廷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附表二編號24雖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惟依該鑑定書備考五記載:「送鑑證物係以甲醇潤洗,僅就成分鑑定無法進一步定量」等情,且綜觀上開枋寮處所查扣物中僅該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定量,依「所知輕於所犯」及「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僅認定被告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事實欄三之所為,僅係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故核被告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事實欄三之所為,均係犯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3人就事實欄二之所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謝冠廷、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就事實欄三之所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在取得感冒藥、第二級毒品先驅原料及各項製造之化學藥劑、器具後,進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於相同處所(被告謝冠廷包含上開枋寮處所及上開竹田處所2處所及事實欄二、事實欄三行為),以相同之方式反覆、持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階段製程,其製毒行為不僅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各製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於上開期間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應係接續犯,均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即為已足。另被告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在取得感冒藥及各項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化學藥劑、器具後,進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及假麻黃等之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於同一處所,以相同之方式反覆、持續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各階段製程,其製毒行為不僅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各製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於上開期間所為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犯行,應係接續犯,均論以一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即為已足。又被告等持有第二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製造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十、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1.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
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上開法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又上開解釋意旨自108年2月22日公布之,於有關機關未修正該法文前,本院則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構成累犯之前提下,裁量是否加重其刑,經查:被告陳雙慶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0月6日假釋期滿未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陳雙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被告陳雙慶前罪乃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所違犯之罪質相同,且於5年內再故意違犯本件製造毒品重罪,足認被告陳雙慶具有特別惡性及反覆犯罪之情,且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就被告陳雙慶所犯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謝冠廷就其所為販賣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楊綋原、謝家豪就其等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就其等所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行,且因被告等之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程序之耗費,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等之前開犯行,均減輕其刑。被告陳雙慶並依法與其前揭累犯加重事由,先加後減之。
3.另被告陳雙慶並非因被告謝冠廷供述而查獲一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8年11月11日屏警刑偵一字第10836991000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故被告謝冠廷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4.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被告潘韋昇之辯護人以被告潘韋昇犯罪後即坦承犯罪,年紀尚輕,且參與涉案情節非重,惡性較輕等情,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同情,顯有可憫之處,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查被告潘韋昇所犯前揭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業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已可就實際製造毒品之情節、惡性及所生危害,就其處斷刑為適當調整,已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本院認被告等共同製毒危害社會治安情節甚重,均尚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潘韋昇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尚非有理。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等上開罪行,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十一、爰審酌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卻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共同從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謝冠廷甚而將其等所製成之第二級毒品販賣予他人,實為毒品氾濫之源頭,又渠等製毒使毒品泛濫而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身體健康,惡性非輕,所為殊值非難。另審酌被告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均明知麻黃、假麻黃、苯基丙酮、氯麻黃及氯假麻黃等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卻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共同與被告謝冠廷從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之犯行,使毒品泛濫而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身體健康,惡性非輕,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均已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又考量被告等人分工及參與之程度,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之數量甚鉅,純度甚高,且已經被告謝冠廷販售部分第二級毒品,已流通至市面,及被告謝家豪取用部分第二級毒品,已實際產生危害之情況。兼衡被告6人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編號1至6所示之刑,被告謝冠廷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十二、沒收:
1.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相關規定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上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係將沒收對象由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另修正後之第19條規定為「犯第四條至第九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相較於修正前第19條規定,擴大沒收範圍(立法理由參照)。準此,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另犯該條例第4條之罪者,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修正後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並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以,在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94判決要旨參照)。
2.被告謝冠廷所犯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金額15萬元,核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應於被告謝冠廷所犯該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2、7-4-1、7-3、13-8、13-9、15-3、17-3、13-12、16-5、21-5、21-7、21-8、21-9、7-4-2、8-1、8-2、8-3、9-2、9-3、11-2、11-5、11-13、11-15、11-1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24、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其盛裝容器上所殘留之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本身不能或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俱應依該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4.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4、1-6、1-7、3-1、3-5、3-6、3-7、6-7、11-19、11-20、11-21、11-25、11-26、11-27、11-28、11-29、11-32、11-33、11-34、13-1、13-2、13-3、13-6、21-1、21-2、21-3、21-4、21-6、21-10、21-11、21-12、11-3、11-4、11-6、11-7、11-8、11-9、11-10、11-11、11-14、11-18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9、13、20、32、33、3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成分,已如上述,核屬違禁物無誤,且係被告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犯行所生之毒品,亦經被告等供陳在卷,而與本案有關,因該毒品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其盛裝容器上所殘留之毒品與第四級毒品本身不能或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俱應依該規定,併同宣告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1-8至2-10、3-2至3-4、3-8至6-3、6-5、6-6、6-8、7-1、7-4、7-5、8-4至9-1、9-4至11-1、11-12、11-16、11-22至11-24、11-30、11-31、12-1至12-6、13-4、13-5、13-7、13-10、13-11、15-1、15-2、15-4至16-4、17-4至20-9、3-14所示之物,係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14至19、21至23、25至31、34至37、39至57、60、61、64所示之物,係被告謝冠廷、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供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告謝冠廷、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於被告告謝冠廷、曾俊中、潘韋昇、陳雙慶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6.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25行動電話2支,係被告楊綋原所有持用以聯絡本案事實欄二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告楊綋原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楊綋原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如附表三編號2行動電話2支,係被告謝冠廷所有持用以聯絡本案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告謝冠廷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謝冠廷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行動電話3支,係被告陳雙慶所有持用以聯絡本案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告陳雙慶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陳雙慶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潘韋昇所有持用以聯絡本案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告潘韋昇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潘韋昇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之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曾俊中所有持用以聯絡本案犯行之工具,業據被告曾俊中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曾俊中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7.至附表一編號22、附表三編號1、3、5、6所示車輛,依卷內事證尚難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所謂「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爰不依該條規定予以沒收。至附表二編號58、59、62、63及附表三編號
8、11所示物品,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與本案製造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國晉明知同案被告謝冠廷、陳雙慶、曾俊中等人於上開事實欄三所示時、地正在從事製毒,仍基於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鹼之犯意,以其名義借同案被告陳雙慶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將其所持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借予同案被告陳雙慶、曾俊中等,用以運送製毒原料及器具進入上開枋寮處所,另協助其等購買上開枋寮處所製毒所需用之甲苯。因認被告洪國晉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而依憑證據推論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關聯性,直接證據如此,間接推論之間接證據,亦復如此。衡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愈高,證據之憑信性自然愈強,關聯性愈低,證據之憑信性自然愈弱。此外,證明犯罪事實之本證,其證據推論,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始能認定被告犯罪。苟積極證據不足排除合理懷疑而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被告既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如有爭執,即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負積極舉證責任,且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不論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自白或辯解成立與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法院因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自得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此外,人證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係以人之陳述為證據,人證包括證人及鑑定人等,而實務上證人大致有被害人、告訴人、共犯及其他實際體驗一定事實之人。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如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因得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甚或得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免作出損人利己之陳述,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是否堅決一致,無矛盾或瑕疵,其與被指證者間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因與犯行無涉,均尚不足作為補強證據。且指證者證述情節既屬個別獨立事實,亦不得互為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洪國晉涉犯前開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被告洪國晉手機內之通訊軟體截圖翻拍照片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洪國晉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不知同案被告陳雙慶在製造第四級毒品,伊僅單純出借名義給同案被告陳雙慶買車及借車予同案被告陳雙慶、曾俊中使用、伊沒有幫同案被告陳雙慶購買甲苯等語。辯護人則辯以:同案被告陳雙慶並未將製造第四級毒品之事告知被告洪國晉,被告洪國晉欠缺幫助被告陳雙慶製造第四級毒品之認識及意欲,且被告洪國晉固曾出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予同案被告陳雙慶使用,然同案被告陳雙慶未曾駕駛AAH-3888號自小客車前往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鹼之工廠,則AAH-3888號自小客車對同案被告陳雙慶製造第四級毒品顯無任何客觀助力,另被告洪國晉出名借予同案被告陳雙慶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係因同案被告陳雙慶信用問題而無法自行出名購買,且被告洪國晉固曾出借AAH-3888號自小客車予同案被告曾俊中,然同案被告曾俊中向被告洪國晉借車時並未說係要去載運製造毒品之用,而被告曾俊中借得前開自小客車之後亦僅係載運自己從前妻搬離之物品而已,且亦未曾駕駛AAH-3888號自小客車前往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工廠,顯見AAH-3888號自小客車不僅與同案被告曾俊中製造第四級毒品無任何客觀上之關聯,更無任何助力,被告洪國晉出借與同案被告曾俊中時亦根本不知被告曾俊中在從事製造第四級毒品,則被告洪國晉自無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且本案載運製造第四級毒品之材料及工具之車輛均係使用小貨車,並非前開自小客車。又被告洪國晉並未提供甲苯予同案被告曾俊中,且甲苯係一常見有機溶劑,並非違禁品,坊間五金行均得以輕易購得,被告洪國晉係從事油漆、防水之工作,平日本即會接觸甲苯,同案被告曾俊中詢問被告洪國晉有無甲苯,被告洪國晉根本無從聯想到被告曾俊中係在製造毒品,固實難以同案被告曾俊中曾向被告洪國晉詢問有無甲苯或請被告洪國晉代購遭拒即謂被告洪國晉有知悉被告曾俊中在製造第四級毒品且有給予幫助之意欲。另被告洪國晉之手機資料截圖內容並無任何毒品代號、製毒工廠等相關內容,警詢筆錄係因被告洪國晉遭警方詢問時事後回想而始聯想到同案被告陳雙慶、曾俊中當時應係已在進行製毒行為,然難以此薄弱之事後回想推翻被告洪國晉、同案被告陳雙慶、曾俊中所為被告洪國晉不知且未參與製造第四級毒品行為之有利事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等語。經查,被告上開所辯,核與同案被告即證人陳雙慶、曾俊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所辯亦與常理相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洪國晉涉嫌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云云,惟此情業據被告洪國晉堅詞否認,而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洪國晉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自難遽認被告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洪國晉涉嫌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自須有充足證據,又依起訴書所列舉之證據方法,欠缺對被告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一事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證據,卷內亦無相關之其他補強證據可佐,此部分既經被告堅決否認,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依法應為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粘凱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於屏東縣○○鄉○○路○○號扣得之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重量)││├────┼────────┼───┼─────────┤│1-1│不明液體│1桶│謝冠廷、楊綋原、謝│││││家豪│├────┼────────┼───┼─────────┤│1-2│不明液體│1桶│同上│├────┼────────┼───┼─────────┤│1-3│不明液體│1桶│同上│├────┼────────┼───┼─────────┤│1-4│不明液體│1桶│同上│├────┼────────┼───┼─────────┤│1-5│不明液體│1桶│同上│├────┼────────┼───┼─────────┤│1-6│不明液體│1桶│同上│├────┼────────┼───┼─────────┤│1-7│不明液體│1桶│同上│├────┼────────┼───┼─────────┤│1-8│不明液體│1桶│同上│├────┼────────┼───┼─────────┤│1-9│硫酸│1箱│同上│├────┼────────┼───┼─────────┤│1-10│鹽酸│1箱│同上│├────┼────────┼───┼─────────┤│1-11│鹽酸│1箱│同上│├────┼────────┼───┼─────────┤│1-12│活性碳│1箱│同上│├────┼────────┼───┼─────────┤│1-13│硫酸│1箱│同上│├────┼────────┼───┼─────────┤│1-14│硫酸│1箱│同上│├────┼────────┼───┼─────────┤│1-15│鹽酸│1箱│同上│├────┼────────┼───┼─────────┤│1-16│鹽酸│1箱│同上│├────┼────────┼───┼─────────┤│1-17│硫酸│1箱│同上│├────┼────────┼───┼─────────┤│1-18│鹽酸│1箱│同上│├────┼────────┼───┼─────────┤│1-19│硫酸│1箱│同上│├────┼────────┼───┼─────────┤│1-20│鹽酸│1箱│同上│├────┼────────┼───┼─────────┤│1-21│硫酸│1箱│同上│├────┼────────┼───┼─────────┤│1-22│鹽酸│1箱│同上│├────┼────────┼───┼─────────┤│1-23│硫酸│1箱│同上│├────┼────────┼───┼─────────┤│1-24│馬達│3台│同上│├────┼────────┼───┼─────────┤│1-25│氫氧化鈉│1箱│同上│├────┼────────┼───┼─────────┤│1-26│分液漏斗│1個│同上│├────┼────────┼───┼─────────┤│1-28│酸鹼試紙│1個│同上│├────┼────────┼───┼─────────┤│2-1│高壓鋼瓶│1罐│同上│├────┼────────┼───┼─────────┤│2-2│高壓鋼瓶│1罐│同上│├────┼────────┼───┼─────────┤│2-3│高壓鋼瓶│1罐│同上│├────┼────────┼───┼─────────┤│2-4│高壓鋼瓶│1罐│同上│├────┼────────┼───┼─────────┤│2-5│高壓鋼瓶│1罐│同上│├────┼────────┼───┼─────────┤│2-6│高壓鋼瓶│1罐│同上│├────┼────────┼───┼─────────┤│2-7│高壓鋼瓶│1罐│同上│├────┼────────┼───┼─────────┤│2-8│高壓鋼瓶│1罐│同上│├────┼────────┼───┼─────────┤│2-9│高壓鋼瓶│1罐│同上│├────┼────────┼───┼─────────┤│2-10│高壓鋼瓶│1罐│同上│├────┼────────┼───┼─────────┤│3-1│不明液體│1桶│同上│├────┼────────┼───┼─────────┤│3-2│不明液體│1桶│同上│├────┼────────┼───┼─────────┤│3-3│不明液體│1桶│同上│├────┼────────┼───┼─────────┤│3-4│不明液體│1桶│同上│├────┼────────┼───┼─────────┤│3-5│不明液體│1桶│同上│├────┼────────┼───┼─────────┤│3-6│不明液體│1桶│同上│├────┼────────┼───┼─────────┤│3-7│不明液體│1桶│同上│├────┼────────┼───┼─────────┤│3-8│加熱爐│1台│同上│├────┼────────┼───┼─────────┤│3-9│馬達│3台│同上│├────┼────────┼───┼─────────┤│3-10│三孔燒瓶│1個│同上│├────┼────────┼───┼─────────┤│3-11│磅秤│1台│同上│├────┼────────┼───┼─────────┤│3-12│活性碳│1包│同上│├────┼────────┼───┼─────────┤│3-13│食鹽│1包│同上│├────┼────────┼───┼─────────┤│4-1│片石咸│5包│同上│├────┼────────┼───┼─────────┤│4-2│濾紙│3包│同上│├────┼────────┼───┼─────────┤│4-3│氫氧化鈉│1箱│同上│├────┼────────┼───┼─────────┤│4-4│硫酸鋇│1箱│同上│├────┼────────┼───┼─────────┤│4-5│醋酸鈉│1箱│同上│├────┼────────┼───┼─────────┤│4-6│冰箱│1台│同上│├────┼────────┼───┼─────────┤│5-1│不明溶液│1桶│同上│├────┼────────┼───┼─────────┤│5-2│不明溶液│1個│同上│├────┼────────┼───┼─────────┤│6-1│高壓鋼瓶│1罐│同上│├────┼────────┼───┼─────────┤│6-2│鹽酸│4罐│同上│├────┼────────┼───┼─────────┤│6-3│濾紙殘渣│1包│同上│├────┼────────┼───┼─────────┤│6-4│不明溶液│1桶│同上│├────┼────────┼───┼─────────┤│6-5│不明溶液│1桶│同上│├────┼────────┼───┼─────────┤│6-6│不明溶液│1桶│同上│├────┼────────┼───┼─────────┤│6-7│不明溶液│1桶│同上│├────┼────────┼───┼─────────┤│6-8│不明溶液│1桶│同上│├────┼────────┼───┼─────────┤│7-1│空冰箱│1台│同上│├────┼────────┼───┼─────────┤│7-2│不明溶液│1桶│同上│├────┼────────┼───┼─────────┤│7-3│不明溶液│1桶│同上│├────┼────────┼───┼─────────┤│7-4│冰箱│1台│同上│├────┼────────┼───┼─────────┤│7-4-1│不明晶體│1盆│同上│├────┼────────┼───┼─────────┤│7-4-2│不明溶液│1盆│同上│├────┼────────┼───┼─────────┤│7-5│塑膠空桶│6個│同上│├────┼────────┼───┼─────────┤│8-1│不明溶液│1盆│同上│├────┼────────┼───┼─────────┤│8-2│不明溶液│1桶│同上│├────┼────────┼───┼─────────┤│8-3│不明溶液│1桶│同上│├────┼────────┼───┼─────────┤│8-4│不明溶液│1桶│同上│├────┼────────┼───┼─────────┤│8-5│不明溶液│1桶│同上│├────┼────────┼───┼─────────┤│8-6│塑膠盆│18個│同上│├────┼────────┼───┼─────────┤│8-7│夾鏈袋│1包│同上│├────┼────────┼───┼─────────┤│8-8│濾網│6個│同上│├────┼────────┼───┼─────────┤│8-9│塑膠空桶│10個│同上│├────┼────────┼───┼─────────┤│8-10│方桶│9個│同上│├────┼────────┼───┼─────────┤│9-1│馬達│1台│同上│├────┼────────┼───┼─────────┤│9-2│不明晶體│1包│同上│├────┼────────┼───┼─────────┤│9-3│不明晶體│1包│同上│├────┼────────┼───┼─────────┤│9-4│研缽│1個│同上│├────┼────────┼───┼─────────┤│9-5│活性碳│1箱│同上│├────┼────────┼───┼─────────┤│9-6│溫度計│3支│同上│├────┼────────┼───┼─────────┤│9-7│酸鹼試紙│1包│同上│├────┼────────┼───┼─────────┤│9-9│攪拌棒│1支│同上│├────┼────────┼───┼─────────┤│10-1│加熱器│1台│同上│├────┼────────┼───┼─────────┤│10-2│食鹽│1箱│同上│├────┼────────┼───┼─────────┤│10-3│快速爐│1個│同上│├────┼────────┼───┼─────────┤│10-4│陶瓷漏斗│1個│同上│├────┼────────┼───┼─────────┤│10-5│濾紙│2包│同上│├────┼────────┼───┼─────────┤│10-6│側孔燒瓶│1組│同上│├────┼────────┼───┼─────────┤│10-7│量杯│4個│同上│├────┼────────┼───┼─────────┤│10-8│馬達│1台│同上│├────┼────────┼───┼─────────┤│10-10│磅秤│1台│同上│├────┼────────┼───┼─────────┤│10-11│量杯│2個│同上│├────┼────────┼───┼─────────┤│10-12│漏斗│1個│同上│├────┼────────┼───┼─────────┤│11-1│脫水機│1台│同上│├────┼────────┼───┼─────────┤│11-2│不明溶液│1桶│同上│├────┼────────┼───┼─────────┤│11-3│不明溶液│1桶│同上│├────┼────────┼───┼─────────┤│11-4│不明溶液│1桶│同上│├────┼────────┼───┼─────────┤│11-5│不明溶液│1桶│同上│├────┼────────┼───┼─────────┤│11-6│不明溶液│1桶│同上│├────┼────────┼───┼─────────┤│11-7│不明溶液│1桶│同上│├────┼────────┼───┼─────────┤│11-8│不明溶液│1桶│同上│├────┼────────┼───┼─────────┤│11-9│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0│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1│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2│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3│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4│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5│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6│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7│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8│不明溶液│1桶│同上│├────┼────────┼───┼─────────┤│11-19│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0│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1│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2│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3│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4│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5│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6│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7│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8│不明溶液│1桶│同上│├────┼────────┼───┼─────────┤│11-29│不明溶液│1桶│同上│├────┼────────┼───┼─────────┤│11-30│不明溶液│1桶│同上│├────┼────────┼───┼─────────┤│11-31│不明溶液│1桶│同上│├────┼────────┼───┼─────────┤│11-32│不明溶液│1桶│同上│├────┼────────┼───┼─────────┤│11-33│不明溶液│1桶│同上│├────┼────────┼───┼─────────┤│11-34│不明溶液│1桶│同上│├────┼────────┼───┼─────────┤│12-1│鹽酸│3瓶│同上│├────┼────────┼───┼─────────┤│12-2│燒瓶組│1組│同上│├────┼────────┼───┼─────────┤│12-3│量杯│1個│同上│├────┼────────┼───┼─────────┤│12-4│酸鹼測試器│1個│同上│├────┼────────┼───┼─────────┤│12-5│塑膠空桶│4個│同上│├────┼────────┼───┼─────────┤│12-6│鋼鍋│3個│同上│├────┼────────┼───┼─────────┤│13-1│不明溶液│1桶│同上│├────┼────────┼───┼─────────┤│13-2│不明溶液│1桶│同上│├────┼────────┼───┼─────────┤│13-3│不明溶液│1桶│同上│├────┼────────┼───┼─────────┤│13-4│不明溶液│1桶│同上│├────┼────────┼───┼─────────┤│13-5│不明溶液│1桶│同上│├────┼────────┼───┼─────────┤│13-6│不明溶液│1桶│同上│├────┼────────┼───┼─────────┤│13-7│不明溶液│1桶│同上│├────┼────────┼───┼─────────┤│13-8│不明溶液│1桶│同上│├────┼────────┼───┼─────────┤│13-9│不明溶液│1桶│同上│├────┼────────┼───┼─────────┤│13-10│不明溶液│1桶│同上│├────┼────────┼───┼─────────┤│13-11│不明溶液│1桶│同上│├────┼────────┼───┼─────────┤│13-12│不明溶液│1桶│同上│├────┼────────┼───┼─────────┤│15-1│硫酸│3瓶│同上│├────┼────────┼───┼─────────┤│15-2│鹽酸│8瓶│同上│├────┼────────┼───┼─────────┤│15-3│不明溶液│1桶│同上│├────┼────────┼───┼─────────┤│15-4│方盆│7個│同上│├────┼────────┼───┼─────────┤│15-5│塑膠桶│1個│同上│├────┼────────┼───┼─────────┤│16-1│不明溶液│1桶│同上│├────┼────────┼───┼─────────┤│16-2│不明溶液│1桶│同上│├────┼────────┼───┼─────────┤│16-3│不明溶液│1桶│同上│├────┼────────┼───┼─────────┤│16-4│馬達│2台│同上│├────┼────────┼───┼─────────┤│16-5│量杯│1個│同上│├────┼────────┼───┼─────────┤│17-3│不明溶液│1桶│同上│├────┼────────┼───┼─────────┤│17-4│濾紙殘渣袋│1袋│同上│├────┼────────┼───┼─────────┤│18-1│烘乾燈│1個│同上│├────┼────────┼───┼─────────┤│18-2│烘乾燈│1個│同上│├────┼────────┼───┼─────────┤│18-3│濾紙│7盆│同上│├────┼────────┼───┼─────────┤│18-4│磅秤│1台│同上│├────┼────────┼───┼─────────┤│18-5│磅秤│1台│同上│├────┼────────┼───┼─────────┤│18-6│磅秤│1台│同上│├────┼────────┼───┼─────────┤│18-7│醋酸鈉│2罐│同上│├────┼────────┼───┼─────────┤│18-8│鈀金│1罐│同上│├────┼────────┼───┼─────────┤│18-9│除濕機│2台│同上│├────┼────────┼───┼─────────┤│18-10│氫氧化鈉│1箱│同上│├────┼────────┼───┼─────────┤│19-1│烘乾燈│6組│同上│├────┼────────┼───┼─────────┤│19-2│塑膠空桶│1堆│同上│├────┼────────┼───┼─────────┤│20-1│高壓攪拌加熱桶│1組│同上│├────┼────────┼───┼─────────┤│20-2│高壓攪拌加熱桶│1組│同上│├────┼────────┼───┼─────────┤│20-3│高壓攪拌加熱桶│1組│同上│├────┼────────┼───┼─────────┤│20-4│高壓攪拌加熱桶│1組│同上│├────┼────────┼───┼─────────┤│20-5│高壓攪拌加熱桶│1組│同上│├────┼────────┼───┼─────────┤│20-6│高壓鋼瓶│1瓶│同上│├────┼────────┼───┼─────────┤│20-7│高壓鋼瓶│1瓶│同上│├────┼────────┼───┼─────────┤│20-8│高壓鋼瓶│1瓶│同上│├────┼────────┼───┼─────────┤│20-9│方盆│4盆│同上│├────┼────────┼───┼─────────┤│21-1│不明溶液│1桶│同上│├────┼────────┼───┼─────────┤│21-2│不明溶液│1桶│同上│├────┼────────┼───┼─────────┤│21-3│不明溶液│1桶│同上│├────┼────────┼───┼─────────┤│21-4│不明溶液│1桶│同上│├────┼────────┼───┼─────────┤│21-5│不明溶液│1桶│同上│├────┼────────┼───┼─────────┤│21-6│不明溶液│1桶│同上│├────┼────────┼───┼─────────┤│21-7│不明溶液│1桶│同上│├────┼────────┼───┼─────────┤│21-8│不明溶液│1桶│同上│├────┼────────┼───┼─────────┤│21-9│不明溶液│1桶│同上│├────┼────────┼───┼─────────┤│21-10│不明溶液│1桶│同上│├────┼────────┼───┼─────────┤│21-11│不明溶液│1桶│同上│├────┼────────┼───┼─────────┤│21-12│不明溶液│1桶│同上│├────┼────────┼───┼─────────┤│3-14│脫水機│1台│同上│├────┼────────┼───┼─────────┤│22│自用小客車│1台│楊綋原│││(ZY-5999)│││├────┼────────┼───┼─────────┤│23│benq牌行動電話│1支│楊綋原│├────┼────────┼───┼─────────┤│24│benq牌行動電話│1支│謝冠廷│├────┼────────┼───┼─────────┤│25│iphone行動電話(│1支│楊綋原│││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附表二(於屏東縣○○鄉○○段○○○○○○○號642之工寮扣得之
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重量)││├────┼──────────────┼───┼───┤│1│白色不明液體(藍桶橘蓋)│1桶│謝冠廷│├────┼──────────────┼───┼───┤│2│白色不明液體(橘桶橘蓋)│1桶│同上│├────┼──────────────┼───┼───┤│3│淺黃色不明液體(紅桶橘蓋)│1桶│同上│├────┼──────────────┼───┼───┤│4│白色不明液體(橘桶橘蓋)│1桶│同上│├────┼──────────────┼───┼───┤│5│白色不明液體(橘桶橘蓋)│1桶│同上│├────┼──────────────┼───┼───┤│6│白色不明液體(橘桶橘蓋)│1桶│同上│├────┼──────────────┼───┼───┤│7│白色不明液體(橘桶藍蓋)│1桶│同上│├────┼──────────────┼───┼───┤│8│棕色不明液體(藍桶藍蓋)│1桶│同上│├────┼──────────────┼───┼───┤│9│透明液體(內有棕色固體,藍桶│1桶│同上│││藍蓋)│││├────┼──────────────┼───┼───┤│10│白色結晶物(藍桶橘蓋)│1桶│同上│├────┼──────────────┼───┼───┤│11│藍色方桶│2桶│同上│├────┼──────────────┼───┼───┤│12│白色圓鐵桶│1桶│同上│├────┼──────────────┼───┼───┤│13│分液大燒瓶│1瓶│同上│├────┼──────────────┼───┼───┤│14│白色量杯│1個│同上│├────┼──────────────┼───┼───┤│15│冷凝管燒瓶│1個│同上│├────┼──────────────┼───┼───┤│16│白色量杯│1個│同上│├────┼──────────────┼───┼───┤│17│冷凝管燒瓶│1個│同上│├────┼──────────────┼───┼───┤│18│紅色塑膠漏斗│1瓶│同上│├────┼──────────────┼───┼───┤│19│塑膠方桶│1桶│同上│├────┼──────────────┼───┼───┤│20│白色量杯│1個│同上│├────┼──────────────┼───┼───┤│21│鐵製濾網(細孔)│1個│同上│├────┼──────────────┼───┼───┤│22│鐵製濾網(粗孔)│1個│同上│├────┼──────────────┼───┼───┤│23│大桶(塑膠)│5桶│同上│├────┼──────────────┼───┼───┤│24│大燒瓶│1個│同上│├────┼──────────────┼───┼───┤│25│真空機│1台│同上│├────┼──────────────┼───┼───┤│26│抽痰機│1台│同上│├────┼──────────────┼───┼───┤│27│鹽酸│3瓶│同上│├────┼──────────────┼───┼───┤│28│鹽酸(2瓶)、硫酸(1瓶)│3瓶│同上│├────┼──────────────┼───┼───┤│29│鹽酸│2瓶│同上│├────┼──────────────┼───┼───┤│30│鹽酸│3瓶│同上│├────┼──────────────┼───┼───┤│31│磅秤│1個│同上│├────┼──────────────┼───┼───┤│32│方型盒(綠色,內有白晶體)│1桶│同上│├────┼──────────────┼───┼───┤│33│方形盒(藍色,內有白色粉)│1桶│同上│├────┼──────────────┼───┼───┤│34│紙箱(硫酸)│19瓶│同上│├────┼──────────────┼───┼───┤│35│紙箱(硫酸2箱)│30瓶│同上│├────┼──────────────┼───┼───┤│36│濾紙│1包│同上│├────┼──────────────┼───┼───┤│37│藍色方桶(甲苯)│1桶│同上│├────┼──────────────┼───┼───┤│38│白色塑膠方桶│1桶│同上│├────┼──────────────┼───┼───┤│39│鐵方型鐵桶(甲苯)│7桶│同上│├────┼──────────────┼───┼───┤│40│藍色塑膠勺子│1個│同上│├────┼──────────────┼───┼───┤│41│橘色圓桶│2桶│同上│├────┼──────────────┼───┼───┤│42│綠色漏斗│1個│同上│├────┼──────────────┼───┼───┤│43│PH值量測計│1支│同上│├────┼──────────────┼───┼───┤│44│玻璃冷凝管│1支│同上│├────┼──────────────┼───┼───┤│45│PH試紙│1盒│同上│├────┼──────────────┼───┼───┤│46-1│電子磅秤(大)│1台│同上│├────┼──────────────┼───┼───┤│46-2│電子磅秤(小)│1台│同上│├────┼──────────────┼───┼───┤│46-3│刮刀│1支│同上│├────┼──────────────┼───┼───┤│46-4│粉紅色勺剷│1支│同上│├────┼──────────────┼───┼───┤│46-5│綠色小方盒│1個│同上│├────┼──────────────┼───┼───┤│47│網袋│3個│同上│├────┼──────────────┼───┼───┤│48│攪拌棒│1支│同上│├────┼──────────────┼───┼───┤│49│電風扇│1台│同上│├────┼──────────────┼───┼───┤│50│紙箱(空箱)│2箱│同上│├────┼──────────────┼───┼───┤│51│桶子(黑色垃圾袋)│1桶│同上│├────┼──────────────┼───┼───┤│52│桶子(黑色垃圾袋)│1桶│同上│├────┼──────────────┼───┼───┤│53│方型鐵桶│2桶│同上│├────┼──────────────┼───┼───┤│54│方型白色塑膠桶(不明液體7分│1桶│同上│││滿)│││├────┼──────────────┼───┼───┤│55│防毒面罩│1個│同上│├────┼──────────────┼───┼───┤│56│黑色塑膠手套│1個│同上│├────┼──────────────┼───┼───┤│57│黑色塑膠手套│1個│同上│├────┼──────────────┼───┼───┤│58│生活綠茶鋁箔包│1個│同上│├────┼──────────────┼───┼───┤│59│礦泉水瓶│1個│同上│├────┼──────────────┼───┼───┤│60│防毒面具│1個│同上│├────┼──────────────┼───┼───┤│61│手套│1個│同上│├────┼──────────────┼───┼───┤│62│煙蒂含煙灰缸│18支│同上│├────┼──────────────┼───┼───┤│63│水瓶│1瓶│同上│├────┼──────────────┼───┼───┤│64│記事本│1本│同上│└────┴──────────────┴───┴───┘附表三(其他地點查扣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查扣地點│├──┼─────────┼──┼───┼───────┤│1│自小客車(AND-3578│1台│謝冠廷│屏東縣內埔鄉興│││)(含鑰匙1支)(│││安街59號前│││鐵灰色BMW)││││├──┼─────────┼──┼───┼───────┤│2│IPHONE8手機(IMEI│1支│同上│同上│││: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3│自用小貨車│1輛│楊綋原│屏東縣內埔鄉內│││(AVW-2175)│││ 田村 自強路63巷││││││43號│├──┼─────────┼──┼───┼───────┤│4│甲基安非他命(含袋│1包│謝家豪│屏東縣內埔鄉光│││毛重2.44公克)│││明路130號│├──┼─────────┼──┼───┼───────┤│5│自用小客車(7815-X│1輛│ 黃雅亭 │屏東縣政府警察│││D)│││局刑事警察大隊│││││││├──┼─────────┼──┼───┼───────┤│6│自用小貨車│1台│陳雙慶│屏東縣潮州鎮中│││(4275-UN)│││山路12號潮州分││││││局│├──┼─────────┼──┼───┼───────┤│7│①IPHONE行動電話(│3支│同上│同上│││白色)(IMEI:0124││││││00000000000);││││││②IPHONE行動電話(││││││黑色)(IMEI:0131││││││00000000000);││││││③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8│玻璃球│2個│同上│同上│├──┼─────────┼──┼───┼───────┤│9│IPHONE手機(IMEI:│1支│潘韋昇│高雄市三民區覺│││000000000000000;│││民路366號3樓│││門號:0000000000)││││├──┼─────────┼──┼───┼───────┤│10│IPHONE手機(門號:│1支│曾俊中│屏東縣潮州鎮盛│││0000000000)│││春路69之5號│││││││├──┼─────────┼──┼───┼───────┤│11│夾鏈袋│1包│同上│同上│└──┴─────────┴──┴───┴───────┘附表四┌──┬───┬────────────────────┐│編號│被告│主文欄(宣告刑及沒收)│├──┼───┼────────────────────┤│1│謝冠廷│謝冠廷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冠廷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2、7-4-1、7-3、13-8││││、13-9、15-3、17-3、13-12、16-5、21-5、││││21-7、21-8、21-9、7-4-2、8-1、8-2、8-3││││、9-2、9-3、11-2、11-5、11-13、11-15││││、11-1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24、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4、1-6、1-7、3-1、││││3-5、3-6、3-7、6-7、11-19、11-20、││││11-21、11-25、11-26、11-27、11-28、││││11-29、11-32、11-33、11-34、13-1、13││││-2、13-3、13-6、21-1、21-2、21-3、21-4、││││21-6、21-10、21-11、21-12、11-3、11-4││││、11-6、11-7、11-8、11-9、11-10、11-11││││、11-14、11-18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9、13、20、32、33、3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1-8至2-10、││││3-2至3-4、3-8至6-3、6-5、6-6、6-8││││、7-1、7-4、7-5、8-4至9-1、9-4至11-││││1、11-12、11-16、11-22至11-24、11-30││││、11-31、12-1至12-6、13-4、13-5、13-7、││││13-10、13-11、15-1、15-2、15-4至16-4、││││17-4至20-9、3-1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14至19、21至23、││││25至31、34至37、39至57、60、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2│楊綋原│楊綋原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2、7-4-1、7-3、13-8││││、13-9、15-3、17-3、13-12、16-5、21-5、││││21-7、21-8、21-9、7-4-2、8-1、8-2、8││││-3、9-2、9-3、11-2、11-5、11-13、11-1││││5、11-1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4、1-6、1-7、3-1、││││3-5、3-6、3-7、6-7、11-19、11-20、││││11-21、11-25、11-26、11-27、11-28、││││11-29、11-32、11-33、11-34、13-1、13-││││2、13-3、13-6、21-1、21-2、21-3、21-4、││││21-6、21-10、21-11、21-12、11-3、11-4││││、11-6、11-7、11-8、11-9、11-10、11-11││││、11-14、11-1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1-8至2-10、3││││-2至3-4、3-8至6-3、6-5、6-6、6-8、││││7-1、7-4、7-5、8-4至9-1、9-4至11-1││││、11-12、11-16、11-22至11-24、11-30、││││11-31、12-1至12-6、13-4、13-5、13-7、13││││-10、13-11、15-1、15-2、15-4至16-4、17││││-4至20-9、3-1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25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3│謝家豪│謝家豪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2、7-4-1、7-3、13-8││││、13-9、15-3、17-3、13-12、16-5、21-5、││││21-7、21-8、21-9、7-4-2、8-1、8-2、8-3││││、9-2、9-3、11-2、11-5、11-13、11-15││││、11-17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4、1-6、1-7、3-1、││││3-5、3-6、3-7、6-7、11-19、11-20、││││11-21、11-25、11-26、11-27、11-28、││││11-29、11-32、11-33、11-34、13-1、13-││││2、13-3、13-6、21-1、21-2、21-3、21-4、││││21-6、21-10、21-11、21-12、11-3、11-4││││、11-6、11-7、11-8、11-9、11-10、11-11││││、11-14、11-1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1-8至2-10、3││││-2至3-4、3-8至6-3、6-5、6-6、6-8、││││7-1、7-4、7-5、8-4至9-1、9-4至11-1││││、11-12、11-16、11-22至11-24、11-30、││││11-31、12-1至12-6、13-4、13-5、13-7、13││││-10、13-11、15-1、15-2、15-4至16-4、17││││-4至20-9、3-14所示之物均沒收。│├──┼───┼────────────────────┤│4│曾俊中│曾俊中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13、20、32、33、││││3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14至19、21至23、││││25至31、34至37、39至57、60、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5│潘韋昇│潘韋昇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13、20、32、33、││││3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14至19、21至23、││││25至31、34至37、39至57、60、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6│陳雙慶│陳雙慶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13、20、32、33、││││3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14至19、21至23、││││25至31、34至37、39至57、60、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行動電話參支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