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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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635號債權人 林啟裕 債務人 林南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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