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7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郁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並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