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906號聲請人 劉鎮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紀文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4紙本票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及合計請求金額各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三、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