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71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5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12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