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54號抗告人 陳俊志 即相對人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張慧榆 間因104年度司票字第465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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