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79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6規定,繳納上訴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該條規定於小
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通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
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96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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