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14號
乙○○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93、2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甲○○前科部分為其前因肅
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81年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年2月確定(第一案),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本院82年訴字第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2
年訴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4月確定(第二案),並與前開第一案接續執行,於
84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不知悔改,再因違反麻
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20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易
字第18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經撤銷假釋,入監繼續執
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1月24日,並於89年7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付保護管束,後又因另案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1年
10月19日,於93年9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乙○○前
科部分為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
字第1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送監執行,於95年6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第1項第9行所載「購得後,並轉交予乙○○保管,
而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補正為「購得後基於持有
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甲
○○騎乘機車,乃將海洛因交由所搭載之乙○○藏放於上衣
口袋,乙○○亦明知甲○○所交付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仍與甲○○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而共同持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12行所載「含袋重0.2公克」,補正
為「淨重0.08公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