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楊琇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0,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命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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