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曾獻瑩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2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段○○號建物(包含房屋及廠房)客觀約略價值與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
二、陳報起訴狀聲明第二項「恢復租賃標的物原狀所生之相關費用」約略數額。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蔡亦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