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0日某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減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