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26號4(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甲○○
巷154之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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