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岳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二年度易字第四八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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