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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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盜版光碟拾陸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明知「三國志5」、「三國志6」、「激-戰國無雙」遊戲軟體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資訊公司),「抓猴少年P」等PSP遊戲軟體則係日本新力公司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視聽著作),未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含有各該遊戲軟體之盜版光碟,竟基於散布含有上開遊戲軟體之盜版光碟之犯意,未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以帳號「joycekin731119」,在雅虎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SONYPLAYSTATIONPORTABLE(簡稱PSP)電視遊樂器主機即送含有上開遊戲軟體之盜版光碟之訊息,招徠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購買。嗣於96年1月3日14時許,甲○○與得標者在臺中市○區○○路與公益路口交易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含有上開遊戲軟體之盜版光碟16片。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光榮資訊公司具狀及其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光碟16片之勘驗畫面列印資料、網頁拍賣廣告列印資料、扣案光碟照片、前開遊戲軟體正版包裝封面、著作權利證明文件。
(四)扣案之盜版光碟16片。
三、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已供認犯罪無隱,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告訴人之陳報狀附卷可稽,顯見其已有悔悟之心,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另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16片,為被告甲○○所有並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PSP主機一台,因與被告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性,非屬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與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沒收要件均不相符,爰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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