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熹娜 (原名 謝婉茹 )、 高俊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事實理由欄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民國102年0月80日」或「民國102年8月2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