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月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58號│├──┬─────────┬─────┬─────┬─────┬─────────┬────┬────┤│編號│發行人│原存戶戶名│發行日期│到期日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存單號碼│存單期限│├──┼─────────┼─────┼─────┼─────┼─────────┼────┼────┤│001│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甲○○│93年6月7日│94年6月7日│5,000,000元│00000000│12個月│││分行│││││││├──┼─────────┼─────┼─────┼─────┼─────────┼────┼────┤│002│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甲○○│93年6月7日│94年6月7日│5,000,000元│00000000│12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