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 塗孫孟池陳昆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債務人欠繳期數支預計還款日載為00000000,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0月15日」;或請提出其他得向債務人請求自109年4月15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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