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蘇筱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裕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裕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裕仁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金門縣金城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