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傅美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並提出得請求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061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