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9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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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9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9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貸款清償查詢
單及利率明細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