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1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9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
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按
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修正通知書
、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