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3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關於「週年利率
20%」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四行關於「週年利率
20%」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1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