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20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5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