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96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忠諭於民國107年8月7日晚間8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30分許止,在新北市○○區○○里
0鄰○里○○0號住處飲用蔘茸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8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8)日下午4時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午4時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公訴人係於107年8月9日對被告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該案於107年8月24日繫屬本院,此有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3日桃檢坤露107速偵3965字第08464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惟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7年9月10日死亡,此有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10
7年10月12日新北金戶字第1073986142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除戶全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係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
1之規定,由本院獨任審判,均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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