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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