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 霓間因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7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