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粲凱 即 黃益凱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