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蘇秋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寶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46,300元〔計算式:1,700元/㎡×2,879㎡+552,000元(房屋課稅現值)=5,446,3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