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4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身分證統一編號:
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4第1項、第3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4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民國94年7月29日送達判決正本至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由被告收領,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8頁),被告至遲應於94年8月8日上訴,始屬合法,詎被告竟於94年8月18日始具狀上訴,有上訴狀所示收狀章可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