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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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仲妮指定辯護人蘇清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85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前以隱瞞自身性別、而偽稱男子「吳 聖隱 」名義之方式,在網路聊天室內與上網聊天之丁○○認識,雙方進而相戀並交往。嗣丁○○於民國101年4、5月間欲與甲○○分手,甲○○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101年8月間起,接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
8樓之16之居處、或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之工作地點,利用電腦設備繕打如附表一、二所示郵件後,將之郵寄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址予丁○○及丁○○之友人乙○○收受,使丁○○與乙○○閱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丁○○與乙○○生命、身體之之安全。嗣經丁○○、乙○○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本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院卷第39、41-44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乙○○之父 林春淦 於偵查中、證人即被告之母 吳美曉 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偵卷第8-14、14-20、84-90、128、129-131、146-149頁),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恐嚇信件及其影本、上開信件暨沾血絲巾蒐證照片、等在卷可查(偵卷第47-49、57-60、64-66、92-96、98-99、111-113、116、119、122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本案各次寄送恐嚇信件之所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無非均屬基於與證人丁○○分手後心有未甘之動機所為之舉,此部分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其以此一行為同時觸犯數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即行為數較多之對證人丁○○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本案應就被告恐嚇被害人丁○○、告訴人乙○○等部分論以數罪,忽略其間被告行為於客觀上時間之重疊性、及被告主觀上行為動機之同一性,尚有未合,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情感上之不滿,率以本案方式恐嚇他人,其行為除足以造成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生有極大之危害外,依其信件之內容以觀,尚且足以對被害人丁○○、告訴人乙○○之周遭親友生有極大之恐慌,甚屬未該,惟被告犯罪後終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又斟酌被告前無前科,素行亦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於本院審理中復與本案被害人丁○○、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院卷第36之1-37頁),且其等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院卷第45頁),復斟酌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節嚴重程度,其於警詢中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本院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良有悔意,且迄今業已取得被害人丁○○、告訴人乙○○之諒解,均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更加注意自身往後之行為,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至於本案另扣案之沾血絲巾1條、及華碩K401N筆記型電腦
1台部分,經查,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該絲巾確係伊寄送給丁○○的,而本案恐嚇信中也有1、2封是伊用該筆記型電腦打的等語(偵卷第152-153頁),而被告於審理中並供稱:該筆記型電腦是伊所有的等語(院卷第44頁),此部分且有前揭沾血絲巾蒐證照片、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查(偵卷第122、187-189頁)。惟就絲巾部分,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與刑法第38條第3項之要件不符;而就筆記型電腦部分,則因該電腦一則可供被告平時於合法、正常用途時加以利用,二則亦無非予沒收即必有繼續危害他人可能之情形存在,本院因認尚無於本案中應予宣告沒收不可之必要,爰均不另予宣告沒收之。公訴意旨雖就上開筆記型電腦部分聲請本院一併於本案中宣告沒收,惟依前揭說明,亦有未合,均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寄件時間│收件地址│收件人│恐嚇方法及內容│├──┼───────┼───────┼───┼───────────────┤│1│101年9月4日│新北市三峽區文│丁○○│郵件內容為「妳真是真他媽的廢物││││化路29號1樓││,我還再看你什麼時候被搞死,妳││││││比較喜歡…朋友先被搞爛還是你的││││││親人先被搞爛?劈腿唷~~劈的爽嗎││││││,跟你說個小秘密~~ 脩諾恩 的老娘││││││跟老狗,都是被我搞死的~~只不過││││││~~他並不知道事情真相,如果他知││││││道是因為跟你有關係而讓他老娘死││││││,他應該會恨死你吧~~在他下班時││││││~~看到自己的老娘死在病床上~~爽││││││!我喜歡慢慢來,你再上聊天室~~││││││沒關係,我就想下一個犧牲者是誰││││││~~ 吳聖隱 的家人嗎?是不錯選擇…││││││如果哪天,妳老爸從高樓摔死,你││││││會怎樣?如果哪天,你老娘被機器││││││鉅手,你會怎樣?如果哪天,你妹││││││妹們被輪姦,你會怎樣?你老子老││││││娘都老了,沒什麼屁用,我幫你處││││││理處理~~我連我老娘都不理,更何││││││況是你家人的死活,我越搞吳聖隱││││││他們家,他們會越以為是你搞的鬼││││││~~看你是會坐牢還是判死刑?你死││││││就算了,妳父母會一輩子都抬不起││││││頭,他們會不會自殺,我就不知道││││││囉~~你喜歡跟我玩遊戲,我就陪你││││││玩阿,我講的話,你就繼續不聽阿││││││,我會一步一步毀了跟你有關係的││││││人,讓每個人都怪罪你,到最後,││││││連你家人都會跟他們一樣,被我玩││││││弄到死,可能你不知道~~你老爸看││││││到我送給他的信實,居然在工作上││││││恍神~~只差沒有被壓死,真失望」││││││(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2│101年9月10日│新北市三峽區文│丁○○│㈠郵件內容為「…我的兄弟們都一││││化路29號1樓││直在你身邊…不管你去哪裡,我││││││都會知道,糙你媽的賤貨…勸你││││││最好跟他們通通分光,不然改天││││││就換你收到大驚喜…除非我玩膩││││││,不然你身邊的人都會跟吳聖隱││││││一樣,我勸你最好安分點,不然││││││有你受得」、「我早就說過了,││││││只要丁○○上聊天室我就一定會││││││跟你們好好玩完~~這次只是打人││││││而已,要怪就怪丁○○不聽勸囉││││││~~她喜歡上嘛~~那你們救乖乖被││││││打囉!」、「想不想念某人呢?││││││?????嘿嘿嘿嘿嘿嘿嘿~~垃││││││圾,媽ㄉ,我說過丁○○只要不││││││乖,你們全都是我玩弄的東西,││││││既然我的馬子不乖,你們就只好││││││乖乖受罰,只要丁○○不乖的一││││││天,你們就只有被我修理的分,││││││反正我警告他那麼多次,他居然││││││不聽勸,可見你們的命對他來說││││││根本是屁,既然是屁,那只要他││││││玩一次,我就砍死一個人,放心││││││,不會只有你們死,跟他有關係││││││的每個男人也會跟著陪喪,你們││││││知道你們在丁○○的眼裡算什麼││││││嗎?狗不如的垃圾們~~看看你們││││││的命多賤,難怪他拚命上聊天室││││││,才不管你們是生是死」、「我││││││早說過只要丁○○換帳號、換FB││││││、換號碼上聊天室,你們就全部││││││一起死」、「廢物們,有沒有很││││││期待你們死的樣子呢?????││││││我就說過了~~丁○○根本不會鳥││││││你們阿~~你們不知道嗎?我警告││││││他說只要他上聊天室,你們全都││││││會死,沒想到,他根本無所謂耶││││││~~那你們就等死囉~~我可以砍了││││││那麼多人,多虧丁○○那麼喜歡││││││搞上男人或上聊天室,沒辦法她││││││的父母本身就是沒什麼路用,只││││││會躲在三峽搞,看看丁○○就知││││││道了阿,寧可上聊天室搞一夜情││││││也不願救你們的命,那麼多ㄉ男││││││網友裡面,一警告就全部跑ㄌ,││││││只有幾各部怕死的留下,我還不││││││是照砍?????就說了~~我只││││││要發現丁○○手開始再犯賤,你││││││們的命,連丁○○都不鳥ㄌ,你││││││們覺得你們能活多久????」││││││㈡附件為帳號amy0000000之即時通││││││對話紀錄及手掌5根手指頭被切││││││斷之血腥照片、滿臉鮮血臥地男││││││子照片、斷臂鮮血沾滿衣服照片││││││各1張。││││││(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友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3│101年9月20日│新北市三峽區文│丁○○│郵件內容為「…反正跟你有關係││││化路29號1樓││的人很多,我怎麼砍都砍不完…吳││││││聖隱的妹妹我幫你教訓了,原來她││││││對你說話那麼嗆阿,妳爸對於妳這││││││位教唆殺人的女兒有沒有什麼看法││││││阿…你還有膽去找別人嗎?…姓脩││││││的似乎不爽妳跟他分手耶,要合好││││││嗎兩位?妳敢的話,我就剁了他的││││││腳寄給妳,要不然,你敢找別人的││││││話,我就剁了他的手寄給妳,看你││││││要哪個?」││││││(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友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4│101年10月28日│新北市三峽區橫│陳│㈠郵件內容為「還有很多,需要我││││溪路92號5樓││一一為你調查出來哪個人跟妳女││││││兒有關係嗎?」││││││㈡附件為甯XX、林XX、許XX三位網││││││友照片共3張。││││││(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友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5│102年1月20日左│新北市三峽區文│丁○○│郵件內容為「…還記得我說過,會│││右│化路29號1樓││讓全三峽的人都認識你甚至你們家││││││吧?我傳單都印好了,就只差還沒││││││有發…你真的不是他媽的欠幹…照││││││片太清純了,沒人會想到那是你,││││││不過~~加上你的公司、號碼、英文││││││名、地址,大概都會知道你…放心││││││吧,以後就會有人專打你公司你家││││││裡的電話,找你援交拉…順便到妳││││││爸媽的公司亂一下,看這次還有哪││││││個智障幫你的忙拉…你可愛的二妹││││││有男友ㄌ吧?叫 林震裕 ?…我也知││││││道他要當兵囉~~動你,你都無所謂││││││,你妹身材不錯喔~~胸大耶!!!││││││」││││││(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6│101年8月後某日│新北市三峽區橫│ 陳家 │㈠郵件內容為「我不會傷害丁○○││││溪路92號5樓││,只是要他給我安分一點…」、││││││「…無所謂~~他再玩我就再亂,││││││都警告過她上聊天室,我就會砍││││││一個,還明知故犯,有夠不要臉││││││,很想吳聖隱是嗎?送你們照片││││││去懷念他啦!幻想一下他還在世││││││上!!別忘了,是你們的女兒要││││││他去死的~~送張照片其實不錯」││││││㈡附件為帳號amy0000000之即時通││││││對話紀錄及手掌5根手指頭被切││││││斷之血腥照片及「吳聖隱」個人││││││照片各1張等。││││││(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7│101年8月後某日│新北市三峽區文│丁○○│㈠郵件內容為「真的不信邪ㄝ?我││││化路29號1樓│小朋友│都說只要妳一天沒有上FB,我會││││││剁掉妳朋友們可愛的小指頭,妳││││││很想吳聖隱嗎?把吳聖隱還給ㄋ││││││,好啦,記得哭爸,反正ㄋ老頭││││││也快掛ㄌ,記得靠背…我告訴過││││││ㄋㄌ,不聽我ㄉ話,妳身邊的人││││││就是活該,從妳ㄉ店裡到ㄋ家裡││││││,都有我ㄉ人在看著妳,ㄋ以為││││││ㄋ可以不乖嗎?妳爸媽沒腦,生││││││出來ㄉ女兒們更沒腦」││││││㈡附件為手掌5根手指頭被切斷之││││││血腥照片1張。││││││(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8│101年8月後某日│新北市三峽區文│丁○○│㈠郵件內容為「…我說過要玩遊戲││││化路29號1樓││的阿~~你可要陪我阿!喔!好像││││││漏ㄌ你公司兩位死小孩!給不了││││││真心了喔?但給得了肉體啊~~幹││││││,那男的兒子怎麼長的那麼噁心││││││啊?我ㄇ就盡量期待吧!要從誰││││││開始?直接從你?我都沒什麼差││││││啦!」││││││㈡附件為被害人朋友合集照片1張││││││。││││││(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友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9│101年8月後某日│新北市三峽區橫│丁○○│㈠郵件內容為「原來你們喜歡自己││││溪路92號5樓││的女兒跟有孩子的男人搞在一起││││││阿?不知道你們知不知道你們的││││││寶貝女兒跟個有兒子的25歲男人││││││在交往阿?…還陪著自己的女兒││││││買情人節禮物送給那個男的?真││││││他媽有病的家人,咱們來玩各遊││││││戲吧!看看丁○○跟 何志濠 最後││││││會變的『怎麼樣』…我沒跟你說││││││過阿?都有我的人在盯著你~~││││││你的志濠?嘿嘿嘿嘿~~你準備好││││││了嗎?倒數開始的遊戲…對了~~││││││這是我從高雄帶給你的小小賀禮││││││,新年快樂~~去宜蘭好玩嗎?嘿││││││嘿,住飯店,不錯嘛!!!!」││││││㈡附件為項鍊的環1個。││││││(暗示將有對丁○○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10│101年8月後某日│不詳│丁○○│沾血絲巾1條。(暗示丁○○將遭││││││遇血光之災,致生危害生命、身體││││││結果)│└──┴───────┴───────┴───┴───────────────┘附表二┌──┬───────┬───────┬───┬───────────────┐│編號│寄件時間│收件地址│收件人│恐嚇方法及內容│├──┼───────┼───────┼───┼───────────────┤│1│101年10月29日│新北市三峽區介│乙○○│㈠郵件內容為「我說過只要丁○○││││壽路二段38巷6││換帳號,換FB,換號碼上聊天室││││之5號││,你們一定死,下一個換妳,我││││││也會順便讓他跟你們的父母搞到││││││崩潰」││││││㈡附件為帳號amy0000000之即時通││││││對話紀錄及手掌5手指頭被切斷││││││之血腥照片、滿臉鮮血臥地男子││││││照片、斷臂鮮血沾滿衣服照片各││││││1張。││││││(暗示將有對乙○○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不利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