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海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