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世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世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5行「23號6」為「23巷6號」。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其中一次現正緩刑中,猶不知警惕,且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腳踏車(約值新臺幣1萬元),法紀觀念相當薄弱,兼衡被告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具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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