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謝菁湄 被告 陳宣諭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74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宣諭所涉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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