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廣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黨金泉 原告廣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艷 共同 楊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告 楊宇傑
通達速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曼妮 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
何敦祥 戴華山 唐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