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黃榮助 (即黃 張錦霞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黃顗雯法官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