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