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陳天厚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伍佰元,及其中叁萬伍仟元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9日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