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聲請人 文振宇 即百弘車業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旭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彭旭志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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