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債權人壬○○債務人乙○○( 宋賜 傳之繼
丁○○(宋賜傳之繼戊○○(宋賜傳之繼丙○○(宋賜傳之繼甲○○(宋賜傳之繼辛○○(宋賜傳之繼己○○(宋賜傳之繼庚○○(宋賜傳之繼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賜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