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黃金禮品販賣機」壹台及IC板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四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黃金禮品販賣機」一台及IC板一片,均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得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四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黃金禮品販賣機」一台及IC板一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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