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5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5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