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