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禾豐機電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零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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