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卯○○被告壬○○
丑○○寅○○己○○辛○○癸○○子○○戊○○庚○○丁○○甲○○丙○○乙○○
2樓之2上列被告等人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16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