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福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本人於民國106年7月7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自本件送達之翌日即106年7月8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又上訴人即被告住臺南市南區,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其上訴期間應於106年7月17日屆滿。惟本件上訴人遲至106年7月18日始具狀提出上訴,此有蓋明本院收狀章戳之上訴狀1份附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