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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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6號再審聲請人乙○○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代墊扶養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高建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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