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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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謝旺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主張其所代位者即訴外人 謝明訓 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之價值,經查系爭房地之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7,632元(30
1.52×40,157元÷12+79.6×50,200元+942,700元=5,947,6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千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千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重訴 字第 65 號裁定(106.03.17)[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南司簡調 字第 14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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