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織染廠法定代理人 陳裕隆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被告伍紡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玨 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7日以書狀陳明對被告民國106年3月13日「陳報及聲請狀」之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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